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2009)商标异字第20097号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我方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双方商标使用商品的功能和消费渠道相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据此,商标局裁定我方异议理由成立,对方商标不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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