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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200710076832.1“二氧化碳吸收罐安装装置”无效案胜诉

시간:2021-01-01 번 보기

我司代理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深圳市百格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发明专利200710076832.1“二氧化碳吸收罐安装装置”无效宣告请求一案,相应答辨理由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支持,宣告该专利权全部维持有效。

 

一、案件过程

该案于2013年12月24日由深圳市百格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相应理由是:本专利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细则第20条第1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l、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并同时提交了三份专利文献作为证据。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1):专利号为ZL200620167654.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1月2日;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2):申请号为200710024739.6、公开号为CN10107743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7年11月28日;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3):专利号为ZL98224682.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8月04日。

本案于2014年05月13日在复审委进行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各项无效理由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并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理由

l、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经核查,合议组认可对之文件1-3的真实性。

由于对比文件1-2的申请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均在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对比文件1-2在时间上满足了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的要求,其上记载的内容仅可以用于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3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法律适用

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08月31日,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细则的过渡办法》的规定,本案适用于2000年0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专利法和2002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3、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理由为:(1)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手柄如何通过支承轴可转动地安装在转轴上,从而实现能绕转轴32的轴线转动的同时还能实现绕支承轴34的轴线转动;(2)说明书第[0031]中记载了“第一旁路阀5”和“第二旁路阀6”,而第[0032]、[0035]段却记载了“第二旁路阀5”和“第一旁路阀6”,二者明显相反,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第一和第二旁路阀分别对应于哪些元件;(3)说明书虽然记载了第一旁路阀和第二旁路阀的结构,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仍无法获知旁路阀与其它部件的配合关系以及如何实现载二氧化碳吸收罐在拆下和接入时气路的切换。

对于理由(1),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附图1可以清楚的获知,支撑轴34设置在转轴32的一端,且支承轴的轴线与转轴的轴线垂直相交,使得手柄31可绕支承轴转动,并且可转动的连接到转轴32的一端。手柄可以与支撑轴一体绕转轴32的轴线旋转,同时带动转轴旋转。当转轴转至合适位置时,手柄31可绕支承轴转动。可见,根据本专利附图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获知手柄如何安装在转轴上,从而实现能绕转轴32的轴线转动的同时还能实现绕支承轴34的轴线转动。

对于理由(2),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32]、[0035]段以及附图2、附图7-8的内容可知,立为第二旁路阀5和第一旁路阀6,[0031]段记载的“第一旁路阀5”和“第二旁路阀6”属于明显错误,该错误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整体技术方案的理解和实施,因此不会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对于理由(3),合议组认为:在判断某个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充分公开时,需考虑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当说明书中记载了某个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要解决多个技术问题时,只要该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中豹至少一个技术问题,就可以认为满足了“解决其技术问题”的要求。

本专利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操作简单且结构紧凑的二氧化碳吸收罐安装装置,并在说明书中记载了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即在定位部上设置滑槽,在二氧化碳吸收罐上设置滑轨,通过滑轨滑入滑槽的操作将吸收罐固定在定位部上,再通过转动主要由转轴和凸轮构成的升降机构,带动竖直的升降件,进而带动与升降件连接的定位部向上或向下运动,实现二氧化碳吸收罐的升降。整个过程可单手操作,使得操作更加简单,并且由于升降结构设置在二氧化碳吸收罐上方,使得整个装置结构紧凑。

由此可知,说明书中已经公开了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可以认为说明书已经满足了充分公开的要求。

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在安装装置内设有第一旁路阀和第二旁路阀,在卸下二氧化碳吸收罐时形成的吸收旁路使麻醉机仍可以正常工作即保持气路的流通,在二氧化碳吸收罐安装完毕后呼吸旁路断开,使得气体经过二氧化碳吸收罐流通。虽然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以及附图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十分明确地获知气流入口和气流出口是如何连接第一阀腔和第二阀腔的。但一方面,本专利的安装装置设置第一旁路阀和第二旁路阀是为了可以在安装二氧化碳吸收罐前后实现气路的切换,其属于在实现操作简单、结构紧凑的技术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的技术问题。由于本专利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已经解决了其中一个技术问题,因此能否实现气路切换的技术问题并不影响说明书整体上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另一方面,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附图,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可实现气路切换的第一旁路阀和第二旁路阀的具体结构并不困难,并不影响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

由此可知,本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未记载基部、定位部及连接部的具体形状或结构、以及相对位置关系,并且在“该回路本体”之前仅记载过“回路主体,,,二者技术术语不一致,使得“回路本体”缺少引用基础,因而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请求人还认为由于第一和第二旁路阀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清楚的,同时也不清楚二看如何联动,从而导致权利要求8不清楚。在此基础上,导致与权利要求1、8存在引用关系的权利要求2-7、9同样不清楚。

对于权利要求1,合议组认为,在权利要求l中已经限定了升降件具有基部、定位部以及连接基部和定位部的连接件,因此上述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是清楚的;同时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定位部用于放置二氧化碳夏收罐,以及施力部支撑升降件的基部并传动升降件升降,因此定位部、基部的作用及其与相关部件的连接关系也是清楚的,即连接并用于放置二氧化碳吸收罐和在升降机构的施力部支撑下带动升降件整体升降。虽然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上述部件的具体形状和结构,但根据已经限定的上述部件的作用以及与其它部件间的关系,已经可以清楚的限定出权利要求l的保护范围。另外,虽然“回路本体”缺少引用基础,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权利要求1的整体理解,可以确定,虽然技术术语有所差别,但“回路本体”实际就是指该权利要求前述的“回路主体”,因此该术语不一致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整体上保护范围的不确定。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整体上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于权利要求8,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8所引用的权利要求7限定了回路主体上设有第一旁路阀,并限定了其作用是用于形成呼吸旁路,在权利要求8中还限定了在回路主体上设有第二旁路阀,用于控制呼吸口之间的通断。由此可知,权利要求7和8已经限定了第一、第二旁路阀的设置位置和功能,虽然并未限定二者的具体结构,但已经清楚的限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联动”是指第一、第二旁路阀的开闭是相关联的,而不是各自独立操作的,因此,虽然权利要求8并未限定“联动”的具体工作方式,但“联动”本身的含义是清楚的。由此可知,权利要求8的的保护范围整体上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进而权利要求2-7、9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中仅给出了在定位部上设置滑槽这一种固定二氧化碳吸收罐的方式,而权利要求1宇的升降件概括了过宽的范围;此外,说明书中仅限定了包括旁路阀的技术方案,而权利要求l并未限定旁路阀,因而包括不含旁路阀的情况。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请求人还认为权利要求4限定了转轴平放在上盖上,而在说明书中转轴插在固定座内,并未公开转轴平放在上盖上,因此权利要求4同样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于权利要求1,合议组认为,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公开的技术方案为在升降件的定位部上设置滑槽、在二氧化碳吸收罐上设置滑轨,这种方式可以使得安装二氧化碳吸收罐的操作简单。除了上述安装方式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其它方式安装,如在定位部上设置滑轨,在吸收罐上设置滑槽,或在定位部上设置向上的凸起,在吸收罐上设置容纳凸起的孔洞等方式,同样可以简单地操作安装吸收罐。可见,虽然说明书中仅给出了一种实施方式,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容易可合理预期得到在定位部上放置二氧化碳吸收罐的其它方式,故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另一方面,虽然说明书吴体实施方式仅给出了带有旁路阀的技术方案,但如果不需要实现在二氧化碳吸收罐安装时切换气路,而仅需要实现安装吸收罐的操作简便,完全可以在安装装置上不设置旁路阀结构,且不设置旁路阀也不会影响到权利要求l中的技术方案的实施。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虽然与说明书实施例不同,但并不会导致其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于权利要求4,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附图2、7、8可知,在上盖和下盖扣合后会形成一与转轴轴向万向一致的空间,转轴即插在该空间内,因此,转轴可视为平放在上盖和下盖之间。虽然权利要求4限定了转轴平放在上盖上,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可以确定其实际应当为转轴平放在下盖上,该处属于明显笔误。因此,虽然权利要求4记载的内容虽然与说明书不一致,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的内容能够确定权利要求4中的错误,并确定实际正确的技术方案为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4实际保

护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一致,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6、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二氧化碳吸收罐安装装置结构紧凑、安装方便、并能够解决气路按需的连接和断开,本专利权利要求l没有记载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12]段明确记载的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操作简单且结构紧凑的二氧化碳吸收罐安装装置,并未直接记载能够解决气路按需的连接和断开。虽然在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安装装置包括了第一、第二旁路阀,通过两个旁路阀的联动实现气路的连通和断开,但其属于在解决操作简单且结构紧凑这一技术问题的基础上能够进一步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只要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能够解决操作简单且结构紧凑这一技术问题即可认为记载了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1记载了以下技术特征“还包括升降件和升降机构,该升降件具有基部、用于放置二氧化碳吸收罐的定位部及连接该基部和定位部的连接部,该定位部位于该接口的下方,该升降机构设置在该回路本体上并位于该定位部上方,该升降机构具有接收动力输入的受力部及输出动力的施力部,该施力部支撑该升降件的基部并传动该升降件升降;所述的升降机构包括手柄、转轴及凸轮,该转轴设在该回路主体上,该凸轮固定在该转轴上,该手柄安装在该转轴端部,该手柄即受力部,该凸轮即施力部,转动该手柄时,该手柄带着该转轴和该凸轮转动,该凸轮则带着该升降件竖直升降,实现该升降件和该升降机构的联动”。根据上述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设置有升降件,包括定位部、基部和连接部,其中用于放置二氧化碳吸收罐的定位部通过连接部与基部相连,还设有位于定位部上方的升降机构,包括手柄、转轴、凸轮;通过手柄带动转轴来转动凸轮,由凸轮支撑升降件的基部进行升降运动。上述技术特征使得吸收罐的安装过程分为两个步骤,即先放置吸收罐,在通过升降机构和升降件带动吸收罐完成安装,可以单手操作、简单方便;同时,由于升降机构设置在吸收罐上方,使整个装置结构紧凑。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已经记载了解决五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7、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使用公开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l和对比文件2均是本专利的抵触申请,本专利权利要求1-3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只有进行对比的技术方案公开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或不司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之间的直接置换,才能认为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二氧化碳吸收器便携扳手,通过转动设在底座上的手柄,带动偏心轮和轴承,推动二氧化碳吸收器沿导杆升降。可见对比文件l仅公开了一种对二氧化碳吸收器进行升降操作的装置,明显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夏术特征“包括回路主体,该回路主体具有呼吸气路及用于供二氧化碳吸收罐接通该呼吸气路的接口,该接口位于回路主体的底部。由于对比文件1明显没有公开权利要求l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有回路罩的麻醉通气系统,其虽然公开了带有进气孔和出气孔的回路体,但回路体与二氧化碳吸收罐是采用弹性钩式连接结构,在回路体底面设有具有卡钩的弹性卡簧,在二氧化碳吸收罐上设有与配合的锁紧筋,当回路体与吸收罐结合时将卡钩与锁紧筋自动卡合,当脱卸时打开卡钩实现快速分离。然而,对比文件2明显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升降件和升降机构。虽然请求人认为将对比文件2中的弹性卡簧和卡钩组成了提升机构,将其替换为权利要求1中的手柄、凸轮和转轴构成的升降机构属于机械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但实际上,对比文件2中的由弹性卡簧和卡钩组成的提升机构只是将吸收罐通过从下方直接安装在回路体上,而权利要求1中的升降件用于放置吸收罐,升降机构用于与升降件配合来升起或放下吸收罐,这种设置可实现先将吸收罐放置在升降件的定位部上,再通过升降机构带动升降件完成安装的两步安装,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提升机构与权利要求1中的升降件和升降机构明显不同。由于对比文件2明显没有公开权利要求l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同样具备新颖性。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3也同样具备新颖性。

8、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回路主体,该回路主体具有呼吸气路,当二氧化碳吸收器接到回路主体上时,吸收器内的芯棒顶部伸入到回路体内的容室内、并抵顶在阀球上,因此回路本体底面上必然形成有相当于接口的开口。回路主体设有具有外螺纹的连接口,与吸收罐上的内螺纹配合,使吸收罐相对于回路主体升降运动并安装在回路主体上。对比文件3仅没有公开权利要求l中的由手柄、转轴和凸轮构成的凸轮机构,而这种设置属于惯用的传动机构。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集成麻醉气体循环呼吸处理装置(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7页第4段至第8页第2段),其公开了回路主体2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l中的回路主体)该回路主体上设有多个孔,孔中分别安置吸入单向阀30、新鲜气体隔离阀40、二氧化碳吸收器50、呼出单向阀60、呼出单向阀60、回路气体限压阀70、呼气末正压阀80、二氧化碳吸收器旁路阀90和检测气体回路通道,回路主体中设有二氧化碳吸收器旁路阀90分别与新鲜气体隔离阀40以及二氧化碳吸收器50连接,其包括容室91.容室内设阀球92,当二氧化碳吸收器接到回路主体上时,二氧化碳吸收器内的芯棒52顶部抵住容室内的阀球92,使旁路阀处于自动关闭状态,使得从呼吸机7、新鲜气体8和储气囊9来的气体直接通过二氧化碳吸收器5,再经过单向阀到达病人的肺。结合对比文件3的附图6可知,该回路主体内具有呼吸气路,由于二氧化碳吸收器内的芯棒52顶部抵住容室内的阀球92,因此该回路主体底部必然具有供该芯棒插入的开口,该开口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接口。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为“还包括升降件和升降机构,该升降件具有基部、用于放置二氧化碳吸收罐的定位部及连接该基部和定位部的连接部,该定位部位于该接口的下方,该升降机构设置在该回路本体上并位于该定位部上方,该升降机构具有接收动力输入的受力部及输出动力的施力部,该施力部支撑该升降件的基部并传动该升降件升降:所述的升降机构包括手柄,转轴及凸轮,该转轴设在该回路主体上,该凸轮固定在该转轴上,该手柄安装在该转轴端部,该手柄即受力部,该凸轮即施力部,转动该手柄时,该手柄带着该转轴和该凸轮转动,该凸轮则带着该升降件竖直升降,实现该升降件和该升降机构的联动。”。

虽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回路主体下部设有向下凸出的连接口21,连接口设有外螺纹,二氧化碳吸收器通过与该连接口的密切螺接设置在回路主体上。但这种螺纹连接的方式只能实现将二氧化碳吸收器通过旋转直接连接到回路主体下部,而权利要求1中的升降件用于放置吸收罐,升降机构用于与升降件配合来升起或放下吸收罐,可见对比文件3中的连接口和与之配合的二氧化碳吸收器上的螺纹不能等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升降件和升降机构。而且,对比文件3中的这种通过螺纹安装的方式需要操作者在旋上或旋下的整个过程中都需克服吸收罐的重力,很难进行单手操作,尤其在螺纹的初始对准时更需要防止吸收罐体的脱落。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设备可实现先将吸收罐放置在升降件的定位部上,再通过升降机构带动升降件完成安装的两步安装程序,整个操作过程可单手进行。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9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同样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所提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要点

在判断某个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充分公开时,需考虑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当说明书中记载了某个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要解决多个技术问题时,只要该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中的至少一个技术问题,就可以认为满足解决该技术问题而公开充分的要求。


本文网址:https://www.boip.com.cn/kr/news/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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