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第3313406号“兖矿”商标争议裁定书。我司代理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以在先的企业字号权对抗对方商标申请,裁定书认定“兖矿”作为在先的企业字号,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系争商标与该字号相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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