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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诉三宝玩具专利纠纷案胜负已定, 解剖1000万财产保全额的解冻之法

发布时间:2021-05-14 次浏览

一、要闻概要

       2018年6月26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通知并转交(2018)粤73民初1362号及(2018)粤73民初1363号案件文件。至此,拥有喜羊羊、超级飞侠、战斗王、飓风战魂等一系列知名IP产品的奥飞娱乐与三宝动漫玩具等三家玩具公司的专利纠纷案拉开序幕。

       双方经近132天的激烈对抗,2019年1月8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2018)粤73民初1362号及(2018)粤73民初1363号案做出裁定,准许奥飞娱乐撤回起诉,立即解除相应财产冻结。

 

二、本案代理律师陈浩先生专访实录

品源资讯记者:

       陈律师,您作为该案件的被告代理律师,对于该案件的背景有何总体评价?

陈浩律师:

       本案件最大的特点是“紧迫”二字,三宝玩具是中国众多中小型企业中一员,众所周知,中小型企业最缺的就是现金流,尤其玩具行业,暑假、秋季是玩具市场需求处于增长期,三宝玩具需要投入大量的生产准备资金,如三宝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该事宜,其正常的生产能力可能会受到明显的影响。

 

品源资讯记者:

       陈律师,您认为该案件得以迅速结案并取胜的关键是什么呢?

陈浩律师:

       就本案而言,一句话可概括:勿要他拖,我方不拖,给该案相关裁判员更多加速裁判的理由。基于本案的特点,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我们的目标亦是让该案件尽快结案,当然在保证胜诉之前提下,基于此目标,品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三宝玩具的委托后,迅速响应,由多位资深专利律师组成专案小组,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后,向法院提出了不侵权抗辩。并且针对原告申请的行为保全提出了如下观点:1、申请人(即原告)在本案中没有胜诉可能性——涉案产品不侵犯专利权;2、申请人(即原告)在本案中没有胜诉可能性——涉案专利权利不稳定;3、不采取保全措施,不会造成将来判决难以执行,也不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4、采取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不采取保全措施给申请人带来的损害。同时,在积极应诉的过程中,对两项涉案专利展开深度分析,并进行全面检索,于2018年7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品源资讯记者:

       陈律师,关于近期专利复审委公告的第38297、38269号两个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书中有何亮点给大家分享下?

陈律师:

       在第38297号决定书中(涉案专利号为ZL201120248274.4、专利名称为一种方便组装的玩具陀螺),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l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要么被附件1、2、4-7公开,要么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2、权利要求l相对于附件2不具有新颖性或者相对于附件2与附件1、3、4、7和/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要么被附件1-7公开,要么是本领域的公如常识,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合议组最终采纳了品源团队的意见,认为: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即使还存在其它文字上的不同,要么仅是形式上的不同,要么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最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宣告涉案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

       在第38269号决定书中(涉案专利号为ZL201120423408.1、专利名称为一种玩具陀螺座),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3或5不具有新颖性,或者相对于附件1、2、3或5分别结合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2、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要么被附件公开,要么属于公知常识,在所引用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分别不具有新颖性和/或创造性。3、权利要求l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4款的规定。进过审理,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都被附件1公开,且二者属于相同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l相对于附件1 不具备新颖性。认为权利要求1-3、 7、 8分别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最终宣告涉案专利专利权部分无效。

 

品源资讯记者:

       陈律师,辛苦了,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接受采访,在此希望陈律师能为广大企业带来更多的经典案例。


本文网址:https://www.boip.com.cn/news/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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