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源受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请求人”)委托,代理其对名为“一种能够选择与切换前后摄像头的移动电话终端”的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品源提出的无效理由成立,于2014年7月20日作出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
品源代理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为证明上述理由,品源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11份证据,其中前6份证据均为专利文献,后5份证据为公开出版物。
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为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认为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涉案发明专利全部无效。
本案中,经品源代理人前期的专业检索、分析,中期的证据搜集,口审过程中条理清楚,有理有据的当庭陈述,最终取得了该无效案件的全面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