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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源代理对“雅马迪”商标争议案胜诉

发布时间:2021-01-01 次浏览

【案例简介】:

    由品源代理江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对尚良富(以下称“被申请人”)注册的第5615202号“雅马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争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于2013年7月对此案作出裁定:第5615202号“雅马迪”商标予以撤销。

【复审理由】: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国内大型电动车、特种车的专业化、现代化制造企业,“雅迪”产品畅销全国三十多个省市,还进军欧美等国际市场,并获得诸多荣誉。申请人不断加大对“雅迪”品牌的保护力度,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23466号“雅迪YA 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7902号“雅迪YA 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24248号“雅迪YA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人对“雅迪”享有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的企业商号,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

4、申请人“雅迪”品牌知名度很高,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曾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

【审理依据】: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商标档案;

2、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明复印件;

3、广告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4、申请人2008至2010年度缴税证明;

5、广告合同及发票;

6、申请人品牌宣传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其在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同,没有误导消费者;

2、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的模仿和抄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多年使用,已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及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厂房及产品的照片复印件。

经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9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小型机动车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由无锡某车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4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车辆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由锡山市清华车业有限公司于2000年6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小型机动车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由江苏董氏雅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小型机动车等商品上。上述三件商标经过变更、转让、续展等程序,现商标注册人名义为本案申请人,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律师点评】:

品源律师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小型机动车等商品与三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小型机动车、车辆轮胎等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文字“雅马迪”构成,三件引证商标由文字“雅迪” 、拼音“YA DI”及图形组合构成。争议商标文字完整包含了三件引证商标文字“雅迪”,给消费者留下的识记印象较为相近,双方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特定联系。

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故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雅迪”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已经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来源于商号权人,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综上,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本文网址:https://www.boip.com.cn/news/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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