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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汇顶诉思立微等侵害发明专利权(ZL201410204545.4)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5-30 次浏览

2018年9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顶)诉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立微)、深圳市鼎芯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芯无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2020年2月判定侵权成立,思立微赔偿汇顶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万元。

2022年10月改判为侵权不成立,驳回汇顶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汇顶负担。本案历经四年多时间,两次判决结果截然不同,以下对本案的审理及判决过程进行分析,以期从中学习和总结相关发明侵权纠纷案的判决依据和侵权判定标准。

一、涉案专利及涉案产品信息

1.1 涉案专利基本信息

本案涉及发明专利ZL201410204545.4,名称为“基于指纹识别的终端及其待机状态下的登录方法、系统”,由汇顶于2014年5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8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1月24日,目前该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本发明属于终端认证登录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指纹识别登录技术,该技术即使在待机状态下,仍然启动指纹扫描检测功能,一旦扫描到有指纹输入,即可进行识别、唤醒动作,整个过程只需用户一步操作即可完成。解决传统的指纹验证登录操作需要两个步骤的繁琐操作(步骤1,按下电源键或Home键,终端被唤醒,等待指纹解锁;步骤2,扫描指纹输入区域,判断是否有指纹输入,扫描到用户输入的指纹信息之后进行验证,若验证成功,则登录成功,进入终端系统),快速高效且省电。
汇顶在本案中请求保护涉案专利中的权利要求1、5,其中权利要求1为方法专利,权利要求5为产品装置专利。具体为:权利要求1.一种待机状态下基于指纹识别的终端登录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登录方法包括下述步骤:
在待机状态下,指纹扫描模组周期性启动触摸操作检测功能,检测是否有用户进行触摸操作,其中,所述指纹扫描模组在所述待机状态下进入低功耗工作模式;
所述指纹扫描模组在检测到用户的触摸操作之后,进入指纹扫描模式,以扫描是否有用户输入的指纹信息;
若扫描到有用户输入指纹信息,则所述指纹扫描模组唤醒主控芯片,并将扫描到的指纹信息发送至所述主控芯片,以使所述主控芯片对所述指纹信息进行识别,并在识别成功之后,对终端进行解锁,使用户成功登录。
权利要求5.一种待机状态下基于指纹识别的终端登录系统,其特征在于,
包括指纹扫描模组和主控芯片;

所述指纹扫描模组,用于在待机状态下,周期性启动触摸操作检测功能,检测是否有用户进行触摸操作,其中,所述指纹扫描模组在所述待机状态下进入低功耗工作模式,在检测到用户的触摸操作之后,进入指纹扫描模式以扫描是否有用户输入的指纹信息,并且在扫描到有用户输入指纹信息时唤醒主控芯片,并将扫描到的指纹信息数字化处理后发送至所述主控芯片,以使所述主控芯片对所述指纹信息进行识别,并在识别成功之后,对终端进行解锁,使用户成功登录。

1.2 被控侵权产品GSL6277芯片

被控侵权产品GSL6277芯片,是思立微的一款电容指纹扫描芯片,该芯片是思立微为特定客户(华为公司)定制且单独供应于一个终端机型,并未在市场中公开销售。在一审中,思立微并没有详细陈述该款产品的具体技术方案。二审中,思立微通过其委托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以及二审意见陈述中给出了该产品的技术方案为:

1.在麒麟970芯片(主控芯片)处于极低电流/频率(CPU-L几近0)的状态下,指纹模组(被控侵权产品)周期性感测是否有导电体触碰,在感测到导电体触碰后向麒麟970芯片发送中断请求(IRQ信号)以唤醒麒麟970芯片(CPU-L突然显著升高),然后麒麟970芯片向指纹模组发送指示指纹模组进行扫描的指令信号(MOSI信号),指纹模组响应于该指令信号对触碰的导电体进行扫描(密集TX信号),当扫描完成后将扫描数据(通过MISO信号)发送给麒麟970芯片以供其进行数据识别(CPU-L进一步升高)。

2.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构成为“先唤醒、后扫描”:MOSI信号的存在以主控芯片工作为前提,至少在MOSI信号出现以前,麒麟970芯片已经从不进行实质性工作并且不对文件和程序进行操作的待机状态中解除出来,即已经被唤醒;CPU电流(CPU-L)从接近零的极低电流突然升高,表示麒麟970芯片已被上电,即被唤醒而开始工作;IRQ信号是用于唤醒主控芯片的中断信号。3.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由于是先唤醒后扫描不以“扫描到有用户输入指纹信息”作为唤醒主控芯片的条件。

二、案件审理过程及主要依据

2.1 审理流程及结果

本案2018年9月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20年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初3258号,判定侵权成立,思立微赔偿汇顶经济损失4000万元,另加汇顶的诉讼支出19871.66元以及法院的案件受理费390000元,合计人民币4040余万元;思立微对该判决结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给出裁定结果:
a.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258号民事判决;

b.发回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重新立案,2022年10月给出最新判决结果:侵权不成立,驳回原告汇顶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4300元,由原告汇顶负担。至此,该案尘埃落定。

另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思立微先后三次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审理结果是无效理由不成立,维持专利权有效,思立微对无效判决结果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7月20日给出如下判决结果: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第446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要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故该涉案专利权能否继续维持有效结局未定。

本次重点分析两次侵权诉讼中原告汇顶和被告思立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判定依据。

2.2 判定过程及依据

两次审理中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审判的依据主要有

1. 一次审理

在一审期间,思立微没有提供其被控侵权产品GSL6277芯片的具体技术方案,而是以现有技术抗辩为主,提交了10项专利,但是却没有进行具体比对,仅在答辩中表示,思立微使用的是其提交的在先专利的现有技术,如果原告主张涉案专利与该项现有技术存在区别,则被控侵权产品也与涉案专利存在区别,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汇顶在举证中,提供的主要证据有其在电子工程世界网站上下载的GSL6277芯片数据手册以及从淘宝和咸鱼上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芯片。在庭审中,汇顶基于其提供的被控侵权产品数据手册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并在庭审中进行了现场演示,将其购买的未拆封的华为P20手机,按照专利描述的技术特征进行操作,操作完后,打开手机后盖发现手机安装的是原告的“指纹扫描模组”,将原告的“指纹扫描模组”替换为原告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GSL6277“指纹扫描模组”,再次进行完整的操作,可以使用并实现功能。因此,认定被告侵权产品采用了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所保护的技术方案。

被告认为其GSL6277产品是提供给特定用户的特定产品,不在市场上公开销售,其手册也是保密材料,未向公众披露,原告通过一个任何人都可以上传资料的网站下载了一份产品手册,被告思立微对该产品手册需要核实是否真正来源于其公司的产品,也需要看产品手册与思立微提供给特定客户(华为公司)的产品手册是否一致。另外,被告对原告在淘宝和咸鱼上购买的侵权产品证据亦不认可其真实性,也不认可原告以公证被控侵权产品数据手册进行的分析对比意见,但没有具体发表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对比关系。

法院在一审中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交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证据充分,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锡纸包装上有思立微的商标,并显示有“GSL6277FC”字样,被控侵权产品印有“GSL6277FC”型号,足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系被告思立微制造。原告对被告思立微GSL6277芯片数据手册进行了公证并进行了翻译,因此本案已经具备技术对比的条件,可以作出被控侵权产品是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判定。

最终,一审法院给出侵权成立的判决,判定思立微赔偿经济损失及案件审理费等总计人民币4040余万元。

2. 被告提请上诉

被告对一审判定不服,不认可一审中数据手册和侵权产品的真实性,因此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亦认为在被告不认为原告所提供的侵权产品数据手册是真实的、仅凭现有证据并不足以确认该数据手册系被诉侵权产品对应的数据手册,在存在被诉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直接依据未经当事人确认的数据手册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系比对对象不当,应当重新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审理,并充分保障思立微对现有技术抗辩发表意见的权利,裁定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258号民事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3. 原审法院二次审理

二次审理中,原告提供了国家工信安全中心第2021JSJD0712号鉴定意见书,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5的保护范围。

被告提供了三份主要的抗辩证据,分别是上海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测试报告,用以证明:1.经测试并鉴定,被诉指纹芯片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诉指纹芯片唤醒主控芯片的条件与涉案芯片完全不同,被诉指纹芯片不对触摸对象是否为用户指纹进行判断;2.经测试并鉴定,被诉指纹芯片与数据手册中描述的技术方案存在明显区别。另外还有一份上海科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测试报告,用以证明被诉指纹芯片的实际引脚与数据手册存在明显区别,数据手册并非是被诉指纹芯片对应的参数说明。

在二次审理中,汇顶给出了具体比对意见,思立微认可汇顶比对意见中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权1的技术特征1A、1B相同(具体参见附录1:技术特征比对表),对汇顶就技术特征1C、1D的比对意见持有异议,认为其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对主控芯片的唤醒时机上存在不同。具体的:

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为:在主控芯片与指纹扫描模组之间不发生任何交互的状态下,指纹扫描模组检测是否有用户触摸,在检测到用户触摸后扫描其指纹信息,仅当扫描到有用户输入指纹信息时,才唤醒主控芯片,使得其从不进行任何实质性工作及不对文件和程序进行操作的状态中解除出来,进而进行指纹信息的识别、终端解锁等操作。上述方案的有益效果是在待机状态下快速解锁终端设备的同时降低解锁功能的耗电量。

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构成为:指纹模组周期性感测是否有导电体触碰,在感测到导电体触碰后向麒麟970芯片发送中断请求(IRQ信号)以唤醒麒麟970芯片,然后麒麟970芯片向指纹模组发送指示指纹模组进行扫描的指令信号,指纹模组响应于该指令信号对触碰的导电体进行扫描,当扫描完成后将扫描数据发送给麒麟970芯片以供其进行数据识别。即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先唤醒主控芯片后扫描,而不是以“扫描到有用户输入指纹信息”作为唤醒主控芯片的条件。因此,两者的技术方案不相同。

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未实现涉案专利的上述特征所带来的,在待机状态下快速解锁终端设备的同时降低解锁功能的耗电量的有益技术效果,被诉侵权产品既未快速解锁、也并未省电,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亦不等同。

法院依据双方的意见陈述以及双方出具的鉴定意见报告分析得出,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在指纹扫描模组扫描到有用户指纹之后,才会去唤醒主控芯片进行工作,而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则是在产生IRQ(中断请求)信号之后即唤醒了主控芯片,此时还未传输指纹的脉冲信号至主控芯片,因此二者是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1C和1D,不满足全面覆盖原则。因此,重新给出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4300元,由原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案审理过程的学习启示

本案历经四年多的时间,给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通过梳理研读审理过程得出以下几点学习启示:

3.1 比对对象的真实合法性。

在有实际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应该以实际产品的技术方案为比对对象,而不能以被告并不认可、且没有事实依据能够证明真实性的产品数据手册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为比对对象。具体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法院在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通常应当以被诉侵权产品体现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基于产品说明书、使用手册、图纸等其他载体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比对的,应当确认比对对象的真实性及其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的对应性。

3.2 技术方案异同点的判定。

技术方案比对时,尤其是涉及模组间配合完成的,内部技术实现的比对尤其重要,细微不同就会构成不同的方案、实现不同的技术效果。本案中,被诉涉案产品是由思立微研发设计,而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涉及被告侵权产品(指纹扫描芯片)和主控芯片的配合,即被告侵权产品需要与主控芯片配合实现终端唤醒,而主控芯片并非由思立微提供,而是华为公司的芯片(麒麟970),原告在选择被告对象时,没有将华为公司作为被告之一,只是选择了指纹扫描芯片的生产商思立微,因此,在指纹扫描芯片和主控芯片配合完成的整体技术方案中,两模块间具体的内部实现成为本次判定异同的焦点,而通过技术鉴定和陈述分析,双方技术方案中在对主控芯片的唤醒时机确有不同:被告方案是先唤醒后扫描;原告方案是先扫描后唤醒,原告方案能够实现在待机状态下快速解锁终端设备的同时降低解锁功能的耗电量的有益技术效果,而被告的先唤醒后扫描未能实现上述效果,细微差异的技术方案即实现了不同的技术效果。因此,两方案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3.3 外部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技术鉴定意见,能够帮助法院进行技术研判、明确双方技术方案间的细微差异,因此外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专利侵权纠纷案的技术鉴定中也可以有所作为。

3.4 本案被告思立微在被诉侵权时,积极实施应诉和无效宣告请求同步进行的策略,在一审及无效结果不利的情况下,仍然不认输不放弃,在找到合适证据时,多次提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充分阐释和证明自身观点。对判决结果不认同时,向更高一级法院提请上诉,最终应诉成功,为公司节省了支出、保留了市场份额。

作者:北京品源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张敏

本文网址:https://www.boip.com.cn/news/7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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