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案号:(2023)京73行初9295号
案情简介:
本案为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诉争商标“聚霄”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百度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委托品源律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行政程序中,被告主要以原告在短期内大量申请注册商标为由认定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诉讼中,代理律师结合国知局《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北京高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及相关文章,详细论述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构成要件即同时满足“没有使用意图”和“恶意”,强调本案中原告对诉争商标已经进行了实际使用,且原告作为互联网巨头公司,其业务覆盖面广、产品迭代快,其商标申请数量与公司业务体量相匹配,被告仅仅以短期内商标申请量来认定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难以成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对诉争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目的,且能够证明其申请注册商标并不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对我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国知局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