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案号:(2023)京73行初12439号
案情简介:
本案为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复审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纳了商标权利人递交的使用证据,认定诉争商标“百度空间”在“建筑学;建筑咨询;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建设项目开发”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对诉争商标在诉争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我方客户作为撤销申请人,不服被诉决定,委托品源律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诉争商标所有人为第三人。案件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百度空间”于三年指定期间在诉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提供了“山东青州大益华府·御苑”项目的报批、施工等证据,其中项目设计方案、项目申请报告上显示有诉争商标。我方质疑项目设计方案、项目申请报告上显示的诉争商标为后期添加,但是难以提交有力的反证。代理律师经细致比对,发现第三人证据中正式的项目文件均加盖有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核印章,而显示有诉争商标的两份文件中并无任何印章,据此可以认定该两份证据为自制证据,不应予以采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质证意见,认定第三人提交的设计方案和项目申请书均系自制证据,形成时间无法确定,真实性存疑,证明力较弱,最终认定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诉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法院认为我方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判决撤销被诉裁定,要求被告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