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赛尚服饰有限公司于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20924933号“赛尚”商标被第三人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赛尚公司在撤销及撤销复审的审查中提交了部分使用证据,但未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可,诉争商标于评审阶段被裁定撤销。赛尚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一审过程中,我方与客户进行了充分沟通,协助客户进行了多方面的取证,向法院提交了线下门店的租赁合同及发票、第三方平台上消费者的评价、诉争商标使用商品的销售票据、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使用证据。最终一审法院认定:赛尚公司于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进而维持了诉争商标于相关商品上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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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页:“可耐福牌”商标无效宣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