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单独的文字拼音或将“汉字+拼音”组合是众多企业设计商标标样的常见模式。然而,商标局在进行实质审查时,若商标文字由汉字及汉语拼音组成,则会将商标中的汉字及拼音部分设立分卡,将二者分别进行检索(如:商标“雨森YU SEN”,设立汉字分卡“雨森”、拼音分卡“YU SEN”);若商标仅由汉语拼音构成,则将设立拼音及英文分卡分别检索(如:商标“CAOYIN”,设立英文分卡“CAOYIN”、拼音分卡“ CAO YIN;CA O YIN”)。因此,企业因忽视了拼音商标产生近似的可能性,进而导致商标驳回的情况数见不鲜。本文将通过结合商标局发布的关于拼音商标的审查标准及几则具体案例,分析拼音商标构成近似的常见情形及判定标准。商标局在2001年制定的《拼音商标与汉字商标近似判定的标准》中总结的几种判定情形如下:1、汉字商标与由相同汉字和拼音组合而成的商标,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案例一:关于第73075053号“铭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铭沣”与引证商标一“铭丰MINGFENG”、引证商标三“铭丰”、引证商标四“铭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类似地,由汉字和拼音组合而成的商标与相同的汉字商标,一般判为近似商标。案例二:关于第73352928号“广佳源 GUANG JIA Y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广佳源”及对应汉语拼音“GUANG JIA YUAN”构成,与引证商标一“广源e佳”及引证商标二、三“广嘉源”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案例分析:由于我国社会公众对中文汉字具有更强的感知力,在识别商标标样时,消费者更容易识别商标中的汉字部分,而非由英文字母组成的拼音。因此,在两商标的汉字部分一致或高度近似的情况下,商标局一般会直接认定为二者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局在2021年发布的最新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亦有类似的规定: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例:“雅乐YAYUE”与“雅乐YALE”两件商标虽然注音不同,但汉字部分完全相同,判定为近似商标。2、汉字商标和与其对应的拼音商标,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但在先权是驰名商标或有其他特定含义的则判为近似。
案例三:第22381669号“ZHIDA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商标局认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知道教育”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或与之类似服务上在我国在先使用“知道教育”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且“知道”一词以及其对应拼音“ZHIDAO”并非异议人独创,尚无充分理由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不正当性。案例四:第48512394号“KAIFENGCA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商标局认定:被异议商标“KAIFENGCAI”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06987号、第15485944号、第16657535号“KFC”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KFC”是“开封菜”的拼音“KAIFENGCAI”的缩写,“KAIFENGCAI”已与“KFC”、“肯德基”产生一一对应关系。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电影片段截图、视频截图、部分网络媒体搜索结果页面截图及网络相关报道等证据不足以证明,“KAIFENGCAI”已与“KFC”、“肯德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案例五:第68234064号“LUJIAOXIA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商标局认定:本案被异议商标“LUJIAOXIANG”与异议人商标文字“鹿角巷”拼音相同,且异议人商标在奶茶店等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将双方商标视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经查,被异议人受让的第26475137号“鹿角巷IT'S TIME FOR TEA THE ALLEY及图”商标,因损害异议人在先著作权而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被异议人对异议人“鹿角巷”美术作品和系列商标明显知晓。案例分析:根据“汉字不排斥拼音、拼音不排斥汉字”的一般判定原则,商标局在进行实质审查时通常不会主动引证汉字商标对应的拼音商标或者拼音商标对应的汉字商标。但在异议、无效宣告等案件中,汉字与拼音是否构成近似则需要根据个案情况进行分析。例如,在案例三、案例四中,引证商标或自身独创性较低,或仅为被异议商标的拼音缩写,因此商标局认定汉字商标与拼音商标并未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构成近似商标。而在案例五中,商标局综合考虑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拼音相同、引证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人大量仿冒知名商标的事实,最终判定拼音商标与文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3、两个由汉字加与其对应拼音组合构成的商标,如果汉字不近似,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
案例六:关于第57084964号“鵝計EJ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复审商标标样:引证商标一标样: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鵝計”、对应汉语拼音“EJI”及图形构成,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04998号“一亼EJI”商标、第36489164号“奉津FENGJIN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案例七(反例):第61560344号“鱼你在一起YUN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复审商标标样: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鱼你在一起YUNI及图”与引证商标一“御尼YUNII”、引证商标二“遇伲”、引证商标三“娱你YUNI”、引证商标四“雲霓食品YUNNI”在显著识别字母构成、呼叫上近似,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案例分析:由于近年来,商标近似的审查趋于严格,因此两个文字构成为“不近似的汉字+相同拼音”的商标亦有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笔者根据从业经验分析,若商标中的拼音部分占比较小,不易被识别,或者两者在外观上具有较大差异,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与拼音相同的在先商标不构成近似(如案例六)。若商标中的拼音部分占比较大、置于汉字上方、或进行了加粗设计,使得该部分成为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则由较大概率会被认定为与拼音相同的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如案例七)。商标局在2021年发布的最新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亦有类似的规定:两商标或者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例:“”与“”两件商标虽然汉字部分不同,但拼音部分完全相同,且benge属于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两商标整体外观近似,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在上述判断标准的基础上还列举了例外情况:商标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定为近似商标。例:“” 与“” 不判定为近似商标。
案例八:关于第71035947号“MEIT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使用多年的知名商标“美团”对应的拼音形式,该商标与申请人及其“美团”具有稳定的对应关系。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MeiHuan M及图”、引证商标二“MeiHuan M及图”、引证商标三“MeiHua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案例分析:当拼音商标单独出现时,显著部分就体现为商标的字母组合及整体视觉效果。因此,若拼音商标与另一英文商标在字母构成、组合、排序、视觉效果基本一致,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则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5、拼音商标与由相同拼音加汉字构成的组合商标,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案例九:关于第71583713号“TUOP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TUOPU托朴”、引证商标二“TUOPU托朴”引证商标三“TUOPU拓普”引证商标四“TUOPU拓普”均包含字母“TUOPU”,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地,由拼音加汉字组合而成的商标与相同的拼音商标,一般判为近似商标。案例十:关于第72620274号“赢佳YINGJ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复审商标标样:引证商标标样:商标局认定: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赢佳YINGJIA”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YING JIA”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案例分析:根据“加注拼音的汉字与单独的拼音互相排斥”的一般判定原则,单独的拼音商标与拼音+汉字商标构成近似,反之亦然。商标局在2021年发布的最新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亦有类似的规定:商标包含汉字及其对应拼音,与含单独相同拼音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例:“雅叶YAYE”与“YAYE”判定为近似商标;“MIYU”与“密语MIYU”判定为近似商标。
然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还规定了:商标外文、数字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商标整体呼叫、含义和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定为近似商标。例:“” 与“” 不判定为近似商标;“”与“” 不判定为近似商标。
笔者认为,案例十中“赢佳YINGJIA及图”与“YING JIA及图”当属此类情形,不应被认定为近似。笔者亦查询到在第18025104号、第24402320号等类似情形的驳回复审案件中,商标局未认定双方构成近似商标的案例。可见,此类案件在近似认定上仍存在一定争议,需要结合个案情形具体讨论。结语:以文字拼音或“汉字+拼音”组合而成的标样设计形式有利于企业的国际化发展。企业在注册并使用拼音商标时,应抱有与文字商标同等的审慎态度,做好事前检索工作,并尽量规避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的情况,以免承受驳回的风险。同样地,日趋严格的审查趋势也给妄图通过注册文字拼音而对知名商标进行仿冒的不法企业予以沉重打击。以上判定标准对企业设计并规划拼音商标的注册申请及保护自身商标权免受侵害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作者:品源律师事务所 商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