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创造性的OA答复的过程中,我们时常会面临这样的情况:权利要求的表述本身较为局限,以至于在不进行修改的前提下,难以进行有效的争辩。在这种情况下,一个行之有效的策略是对从属权利要求或说明书中深入挖掘,寻找那些能够强化争辩理由的技术特征。那么,添加什么样的技术特征比较有利于创造性争辩呢?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案例来阐述对此问题的思考。
一般而言,添加的技术特征应该是能有效地说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的特征。“非显而易见性”是一个比较笼统和抽象的概念,它在创造性判断中尤为关键,尤其是在审查员根据“三步法”进行审查时,这个概念尤为重要。“三步法”是专利审查中常用的分析方法,在答复OA时也同样可以利用“三步法”来分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
具体而言,“三步法”包括:(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其中,关于第三步,《审查指南》规定: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摘自《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
由此可见,判断是否显而易见,关键在于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我们在添加技术特征时,可以把重点放在“不存在技术启示”的特征上,以下结合案例来进一步说明。
【案例】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呼叫中心会话内容显示系统,将呼叫中心中的用户和客服人员的会话内容采用聊天形式进行显示,该系统包括:获取单元,获取所述用户和所述客服人员的会话内容的语音数据;转换单元,将所述语音数据转换为文本;识别单元,识别所述语音数据的说话者;以及显示单元,基于所述识别的结果,将所述文本采用所述用户和所述客服人员的聊天形式进行显示。
在一通中,审查员引用了对比文件1,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
一通答复时,申请人添加了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特征:选择单元,选择在Web页公开的所述会话内容,执行对与用户的隐私有关的用语实施马赛克的处理;以及公开单元,通过将所述选择的会话内容登载于Web页来公开。通过该特征,能在考虑用户隐私保护的情况下,仅公开适合广泛、普遍地公开的会话内容,能防止用户变得不好意思向客服人员直接询问,此外,客服人员不用进行手动操作就能实施马赛克处理,能进一步减轻客服人员的负荷。
在二通中,审查员引用了对比文件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1)系统设置于呼叫中心,(2)选择单元执行对与用户隐私有关的用语实施马赛克的处理。基于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直观展示会话内容、如何对发布的内容进行隐私保护。关于区别(1),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显示系统设置于呼叫中心的启示,关于区别(2),在公开发布内容时,为了避免用户的隐私信息泄漏而执行对与用户隐私有关的用语实施马赛克的处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在二通答复时,申请人考虑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场景中不存在将会话内容公诸于网络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用户隐私泄漏的技术问题,为了进一步明确本申请所公开的内容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添加了如下特征:分类单元,将所述选择的会话内容分类为提问和回答;以及公开单元,通过将所述分类的会话内容登载于Web页来公开。如此,本申请的系统能将呼叫中心的会话内容公开在Web页,并且通过分类单元将内容分类为提问和回答,便于访问者观看,在加强对用户隐私的保护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内容的可看性。
在三通中,审查员又引用了对比文件3,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1)系统设置于呼叫中心,且获取会话内容为语音,将其转换为文本且识别说话者后选择部分显示形式为聊天;(2)在Web页公开,执行对与用户的隐私有关的内容的用语实施马赛克的处理;(3)分类单元将会话内容分类为提问和回答。基于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直观展示会话内容、如何对发布的内容进行隐私保护、如何便于提问者进行查看。
关于区别(1),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显示系统设置于呼叫中心的启示。关于区别(2),在公开发布内容时,为了避免用户的隐私信息泄漏而执行对与用户隐私有关的用语实施马赛克的处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关于区别(3),对比文件3公开了提问者可以参考显示问题和答案的FAQ,还可以参考从问题到答案的问答过程,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为了便于提问者进行查看而将问题和答案进行公开的启示。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在答复三通时,添加了如下特征:删除单元,提出由所述转换单元转换的所述文本中的被预测为适合删除的项目。通过系统预测并提示适合删除的项目,能进一步减轻客服人员的负担。这是因为考虑到对比文件3中记载了:根据FAQ和案例的参照频率调整显示顺序,将参照频率高的案例显示在易于看到的位置。即对比文件3中给出了提示参照频率高的FAQ或案例(对应于被预测为不适合删除的项目)这样的技术启示,给出了与上述特征相反的启示。
此外,根据添加的技术特征和其他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应重新认定为“如何在呼叫中心减少从用户向呼叫中心的询问次数,并减少客服人员的负担”。对比文件3涉及以书面形式呈现问题和答案的帮助台系统,对比文件1仅涉及呼叫中心内部的过程,不涉及客户等外部因素,因此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均未给出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此外,将对比文件2的以书面形式进行问答的帮助台系统应用到本申请这样以电话形式进行问答的呼叫中心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无法直接结合。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
在本案中,审查员在几次通知书中引用了不同的对比文件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但申请人通过逐步添加技术特征来强调和突出本申请中对用户隐私保护的发明点,一步步地说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本案最终获得了授权。
【总结】
在本案中,每次答复时从不同角度出发,添加了不同的技术特征:一通答复时,添加了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特征;二通答复时,添加了在对比文件的场景中没有动机结合的技术特征;三通答复时,添加了对比文件给出了反向启示的技术特征。由此可见,在选择要添加的技术特征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添加特征A:(1)A在对比文件中没有公开;(2)对比文件的场景中不存在A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没有动机结合;(3)对比文件中给出了与A相反的技术启示。
除此之外,还可以考虑作用与效果,比如A在本申请中起到了对比文件得不到的作用和效果,那么它可能就能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提供一定的支持,使得技术方案更加完善,更容易被审查员接受。
总而言之,在选择需要添加的特征时,我们可以考虑是否公开、有无动机结合、有无相反启示以及作用与效果等方面。这需要培养敏锐的洞察力,对技术方案进行深入剖析,捕捉那些能加强争辩理由和非显而易见性的元素,某些被忽视的细节可能会成为本申请区别于现有技术的重要技术特征。即使不一定能获得授权的结果,我们也能从中吸取经验,激发思维的火花,打开新的视野。
作者: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罗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