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2日至25日,第十四届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在陕西省西安市西安国际会展中心隆重举行。
在11月24日召开的商标典型案例评析会上,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玛西尔商标无效宣告案”从大量报送的案件中脱颖而出,入选 “2022-2023商标代理典型案例”。这也是品源代理案例连续多年入选,这些荣誉是对品源在知识产权领域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高度认可。
获奖案例介绍
01基本事实
该案诉争商标为第37354001号“玛西尔”商标,申请人深圳玛西尔电动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主营产品领域广泛,包含:电动观光车、高尔夫球车、警用巡逻车、消防巡逻车、环卫车、多功能电动车、电动工业搬运车辆,以及电动清洁设备系列等100多款电动车及电动设备,先后荣获“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由全国总商会颁发的“中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中国出口名牌备选企业”、“中国著名品牌”等一系列的荣誉,“玛西尔”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
本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经销商,长期销售申请人“玛西尔”品牌商品,属于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而恶意抢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利益,争议商标属于恶意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故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02争议焦点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03裁判结果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5、6中,申请人参加清洁展会材料、扫路机及下水道疏通清洁车预中标信息、商品销售合同及发票、玛西尔获奖证明等证据表明,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使用“玛西尔”商标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证据4中,申请人关联公司与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发票及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在网站上挂售“玛西尔”品牌产品等证据可证明,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与申请人存在业务往来关系,被申请人基于该关系理应知晓申请人“玛西尔”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升降机(运送滑雪者上坡的装置除外)”以外的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电动洗地机;尘推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均为“玛西尔”,难谓巧合,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升降机(运送滑雪者上坡的装置除外)”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04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商标抢注案例,案件的难点在于如何举证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商业往来关系。
本案中,被申请人“河南威洁斯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及申请人的授权子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商业往来关系;且被申请人的法人“舒崇军”持股的公司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授权子公司之间亦不存在直接的商业往来关系。案件到此往往便陷入困境,难以举证证明。
但是在针对与被申请人法人舒某共同持股的“合肥洁倍特后勤管理有限公司”合作伙伴余某进行调查后发现,余某名下另一公司合肥晟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之经销商,且其在经销网站售卖申请人“玛西尔”商品,并且网站上所留联系人系本案中被申请人之法人——舒某。除上述销售链接、网站截图外,申请人另行提供了发票加以证明,申请人与该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商业往来关系。
由此证实了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与申请人存在业务往来关系,被申请人基于该关系理应知晓申请人“玛西尔”商标,进而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情形。最终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