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领域,有时专利权的有效性会受到挑战,引发无效宣告请求案。本文将详细解析一起名为“一种用于给排水的活接接头”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通过此案,探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非公开优先权文件的核实程序、对实用性意义上“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理解、微信聊天记录及展会等不同类型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的认定规则以及案件带来的启示。
一、案情及争议点
本案涉及的实用新型专利CN209671812U名为“一种用于给排水的活接接头”,专利权人为浙江天雁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日2019年03月26日,授权公告日2019年11月22日。
图1 活接接头结构图
如上图所示,该专利的活接接头设置在鱼缸的底部,包括用于与鱼缸排水管连接的下管套(1),以及连接在下管套(1)上的活接组件。活接接头的特点是,下管套的管口处具有与鱼缸底部的下底面抵靠的下翻边(2),活接组件的外壁上设置有与鱼缸底部的上底面抵靠的上翻边(3),且上翻边和下翻边上分别设置有上密封槽(4)和下密封槽,用于安装密封圈(6),以实现密封效果。
然而,该专利的有效性受到了挑战,请求人提交了一系列证据以及两套无效方案,证据列表及第一套无效方案如下图所示:
图2 证据列表及第一套无效方案图
在第一套无效方案中,请求人从三方面提出无效主张: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3-5不具备实用性
针对主张1),请求人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CN210600619U的授权文本作为证据1,请求人认为,该专利优先权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构成本专利的抵触申请,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且证据1公开的活接接头如果反着使用,与本专利是一致的,二者的区别仅在于密封槽,但这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
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的优先权是否成立希望由合议组进行认定。且专利权人认为,即使证据1的优先权成立,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除了上述区别之外,证据1还没有公开“下管套”及其与鱼缸排水管的连接方式,本专利通过密封圈配合密封槽,密封效果更稳定。
因此针对证据1能否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双方争议点集中在:
证据1的优先权是否成立
证据1是否公开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的技术方案
针对主张2),请求人提出了证据2的实用新型专利CN206290888U授权文本作为与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同时提出了证据3-4发明专利申请CN86102557A和CN107061907A的原始公开文本以及证据5实用新型专利CN202708377U授权文本用于与证据2结合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由于最终证据3-5被合议组认定均没有给出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主张2)不予支持,因该部分非本案的争议点所在,在此不再赘述。
针对主张3),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5中限定的部分密封结构均浸泡在水中,不解决任何问题,无法产生有益效果,因此认为权利要求3-5不具备实用性。判决争议点集中在:
对于实用性意义中的“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如何理解
图3 证据列表及第二套无效方案图
在第二套无效方案中,请求人从两方面提出无效主张: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针对主张1),请求人提出了涉及疑似本专利产品外观图片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用户及朋友圈截图、产品放大图等的证据6,专利权人于2019年4月1日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登载的文章《天雁重磅系列,吸排专家荣誉上市》截图的证据7以及证据7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的证据8。请求人认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专利权人已经公开或销售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结构相同的产品,因此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由于证据7的发布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因此无法作为证据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同时专利权人不认可证据6的真实性。因此双方争议点在于:
证据6是否具有真实性
针对主张2),请求人提出了证据9-15证明证据1中产品结构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使用,以证据4或证据5或公知常识作为区别特征的补充证明。其中证据9为与证据1记载的产品结构相同的快速接头产品图片复印件,证据10为内有证据9涉及产品的组装动画图的光盘,证据11为涉及证据1记载的产品图片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用户及朋友圈截图、产品放大图等,证据12为微信用户及朋友圈截图、产品放大图,证据13为请求人作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枣庄溢彩商贸有限公司参加展会的产品照片、展会宣传材料及相关新闻网页截图打印件,证据14和15为证据13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双方争议点在于:
E.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3仅能证明枣庄溢彩商贸有限公司的产品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参加了展会,无法证明该展出产品与证据1记载产品的关联性,即无法证明相关产品结构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使用
二、争议点探究
【关于新颖性】
对于争议点A,即证据1的优先权是否成立的问题。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提出对证据1的优先权进行认定,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专利权人提供证据1的优先权文件。但该优先权文件自证据1申请日起即视为撤回,从而仍处于非公开状态。虽然证据1及其优先权文件均为请求人所申请专利,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1节进一步规定:在专利申请公布或公告前,查阅和复制专利申请文件仅限于该案申请人及其专利代理师。因此,即使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与证据的距离远近、举证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由请求人提供该优先权文件,但专利权人因上述规定也无法对该证据进行浏览从而核实该证据的优先权是否成立。在此种情况下的优先权核实问题,可以通过如下两种方式予以解决:一是专利权人向合议组提出申请,请求合议组依职权调取该证据的优先权文本;二是专利权人向合议组提出申请,请求合议组出具相关证明,表明该优先权文件确系审查需要,由专利权人依据合议组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专利行政部门查阅和复制该证据的优先权文件。最终专利权人选择方式一核实了该优先权文件,经双方确认及合议组认定,证据1的优先权成立。
对于争议点B,即证据1是否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证据1与本专利的相关附图如下所示。
图4 证据1附图(左)与本专利附图对比图
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点在于:
使用方法相反。即证据1由鱼缸外部穿入内部,而本专利由鱼缸内部穿出外部,以上使用方式的不同导致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有关下管套(1)以及其“管口处具有用于与鱼缸的底部的下表面抵靠的上翻边(3)”的特征
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下密封槽(5)的密封圈(6)密封抵靠在鱼缸底部的下表面”,而证据1的鱼缸底部下表面位置设置的是密封垫5
争议点集中于区别点②,请求人主张密封垫替换成密封槽和密封圈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二者可视为等同。而合议组认为,判断是否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一方面,要考虑技术手段是否为本领域熟知的可以置换的技术手段,以及将相关技术手段进行置换后的技术效果是否实质相同;另一方面,还要考虑技术手段置换后对其他部分的影响,即要被认为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不但要求技术手段可以替换,同时也要求技术手段替换后不会影响该技术手段与技术方案中其他组成部分之间的配合关系。
本案中,本专利的密封槽与密封圈设计不会产生证据1中密封垫方案的径向位移问题,二者技术效果不同。同时,本专利在使用密封圈后,还需要在下管套的下翻边的上表面额外设置下密封槽与之配合,上述两种技术手段的替换使得其它技术特征也需作出相应改变,因此上述替换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未公开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的技术方案,本专利具备新颖性。
对于争议点D,即证据6是否具有真实性的问题。证据6的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是一种具有隐蔽性或难以直接判断真实性的证据,脱离了电子设备和系统环境无法阅读或不可知。鉴于其解读离不开电子设备,因此该类证据发布的信息真实性的核实依赖于保存信息的硬件、软件以及该证据的运行环境。作为我国大型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腾讯公司微信平台的信息发送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输送信息以系统数据的形式存在,用户不具备修改权限。在无相反证据证明微信信息传送、修改规则与现行机制有实质不同、信息发送后确实被修改的情况下,若借助电子设备能够演示提交证据的相关信息,则可以认定该类证据的真实性。在本案中,因请求人既未借助相应的电子设备演示相关微信信息,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证据6中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故合议组仅凭在案证据难以确认证据6的真实性。
【关于创造性】
对于争议点E,即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3仅证明相关产品参加了展会而无法证明证据1中产品结构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使用的问题。证据13包括请求人作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枣庄溢彩商贸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的网页截图、参展展品图片、产品宣传单页打印件。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合议组认为,证据13仅能够证明枣庄溢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至30日参加了在广州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举办的第二十二届中国国际宠物水族用品展(CISP2018),该证据图片显示的产品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上述展会上展出过。由于证据13展会展架上只显示出参展产品的外观或大致轮廓,展会宣传单亦仅显示产品的局部外观,没有足够的技术信息可以将其中所展出的产品与证据9、10的产品关联起来,因此无法基于证据13的展出行为证明证据9的产品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使用。
【关于实用性】
争议点C涉及对于实用性意义中的“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如何理解的问题。合议组认为,实用性意义上的“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并不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完美无缺。只要存在的缺点或者不足之处没有严重到使相关技术方案无法实现,明显无益或者脱离社会需要,就不能以此为由否定权利要求的实用性。在本案中,权利要求3-5要求保护的活接接头能够被制造和使用,并且通过活接组件的上管套、活接头与下管套以及它们之间的密封结构的配合,能够实现活接头与鱼缸缸底之间的密封,这属于实用性意义上的“积极效果”。部分结构虽浸泡在水中使用但并非没有任何意义,这些密封结构使得环形抵靠座(10)与环形连接部(9)之间实现密封,也能够满足结构简单、安装方便、使用寿命长的需求,因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3-5具备实用性。
三、判决要点
1)关于举证责任分配,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但在具体的案件中,应当考虑双方当事人与证据的距离远近、举证的难易程度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
2)针对未公开专利文件的核实可以通过如下两种方式予以解决:一是专利权人向合议组提出申请,请求合议组依职权调取该证据的优先权文本;二是专利权人向合议组提出申请,请求合议组出具相关证明,表明该优先权文件确系审查需要,由专利权人依据合议组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专利行政部门查阅和复制该证据的优先权文件。
3)是否满足“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不仅要考虑技术手段是否为本领域熟知的可以置换的技术手段,以及相关技术手段进行置换后的技术效果是否实质相同,还要考虑技术手段替换后是否会影响该技术手段与技术方案中其他组成部分之间的配合关系。
4)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核实依赖于其在保存信息的硬件、软件以及该证据的运行环境下复现。
5)通过展出行为证明一项技术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时,要考虑该技术是否在申请日前为公众所知,即公众能否从展出公开的信息中获知实质性技术内容。
四、案件启示
本案的审理过程充分展示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同时,本案强调了举证的重要性,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主张提出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尤其要注意所提交证据的公开时间、公开程度和真实性,必要时,还需通过微信截图复现或提供证据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等方式来进一步证实证据的真实性。
作者:北京品源知识产权管咨询有限公司 宁静